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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101.为保证超低能耗建筑的实施质量, 推动其健康发展, 超低能耗建筑建造完成后,应对其是否达到超低能耗建筑的要求给予评价。
102.评价人员应经过相关专业技术培训;评价中的相关测试应由国家级检测机构进行实施。
103.评价鼓励选用获得高性能节能标识或绿色建材标识的门窗、保温(隔热)材料、照明灯具、新能源设备、冷(热)源机组、空调(采暖)末端设备、热回收装置、遮阳等产品。高性能节能产品是指满足国家相关产品标准且主要节能性能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产品。 对采用获得高性能节能标识且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可直接认可, 不必重复检测。
104.评价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对于设计中以户或单元为设计单位的建筑, 可结合建筑的实际情况, 以户或单元为对象进行评价。
105.评价工作贯穿整个设计与建造过程, 包括设计和施工两部分。
106.设计部分评价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开始进行, 包括以下两方面:

1) 施工图审核。 应重点核查围护结构关键节点构造及做法是否满足保温及气密性要求, 包括外保温构造、门窗洞口密封、气密层保护措施及是否采取热回收新风系统, 厨房及卫生间通风是否采取节能措施等;
2) 能耗指标计算。 包括年供暖需求和年供冷需求及年供暖空调照明一次能源消耗量的计算。 能耗指标应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认证专用软件计算。
107.施工部分评价应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前进行, 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气密性检测
——应对建筑外围护结构整体进行气密性检测。当以户或单元为对象进行标识评价时, 应以户或单元为单位进行气密性测试;
——建筑气密性应由国家级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方法应符合本导则附录
B 的要求, 检测结果应满足本导则技术指标要求;
——在进行评价标识时, 若建筑物已经委托国家级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气密性检测, 只需提供检测报告即可, 不必重复检测;
2) 应对新风热回收装置进行施工现场抽检, 送至国家级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保证其热回收效率符合设计要求。
——同一厂家的分散式热回收装置, 抽检数量为
5%, 但不得少于 2 台;
——对于集中式热回收装置, 应由厂家提供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国家级第三方检测报告;
——对于获得高性能节能标识且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可免于现场抽检。
3) 应核查以下项目:
——外墙保温材料、门窗等关键产(部)品应为高性能节能产品或绿色建材产品;否则, 应核查其见证取样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热回收装置等相关产品检测报告应符合设计要求。
108.建筑竣工验收一年后, 宜对超低能耗建筑进行后评估, 作为应用效果评价参考及申报国家示范工程、国家或省级各级政府财政补贴等相关各类荣誉的重要依据。后评估包含以下内容:
1) 室内环境检测
——检测内容宜包括室内空气温度、相对湿度, 外墙内表面温度, 新风量, 室内
PM2.5 的含量、二氧化碳浓度、室内风速及室内环境噪声;
——检测应在暖通空调系统正常连续运行
24 小时后进行;
——应根据不同体形系数、不同楼层、不同朝向等因素抽检有代表性的用户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不得少于用户总数的
10%,并不得少于 3 户,并至少包括顶层、中间层和底层各 1 户, 每户不少于 2 个房间;
——室内温度、相对湿度及外墙内表面温度检测时间周期不得少于
24 小时;其它要求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T 132 进行;
——新风量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T 177 进行;
——室内
PM2.5 的含量、二氧化碳浓度、室内风速、室内环境噪声检测应参照相关标准进行;
2) 实际能耗评估
——实际能耗以典型用户电表、气表等计量仪表的实测数据为依据, 并经计算分析后采用;
——供暖、空调及照明能耗计量时间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不同能源可按本导则附录
A 统一换算到一次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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