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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节能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动全省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快速发展,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冀财建〔2014〕9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节能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30日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节能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规范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建筑节能部分)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13〕7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节能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本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用于建筑节能部分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住建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住建部门不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级住建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测算项目补助比例和金额,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全程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重点支持全省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墙改节能行业能力建设。

  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主要包括: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取得绿色建筑二、三星级评价标识项目);绿色建筑创新奖项目;采用绿色建材的项目(主要材料通过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项目);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基地及示范工程项目(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河北省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住宅产业现代化技术研发中心、检测检验中心和技术推广中心,预制装配率达到或高于30%的装配式建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国家A级住宅性能认定项目);新建高标准节能建筑项目(高于75%节能标准设计和建造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省绿色建筑与住宅产业现代化产学研用示范基地项目;农村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建筑节能及农村装配式低层住宅试点示范工程。专项基金支持项目面积为示范面积,除农村试点示范工程外,其他项目住宅控制在1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住宅控制在0.8万平方米以上),公建控制在0.5万平方米以上。示范项目不能使用国家和省限制或淘汰使用的墙体材料。

  墙改节能行业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建筑节能的行业监督管理;推广节能型建筑,推动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产学研用平台建设及科研能力提升;建筑节能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示范项目和墙改节能行业能力建设原则和标准

  (一)支持原则:墙改节能行业能力建设优先,政府性投资项目优先,公建项目优于住宅项目、大面积项目优于小面积项目、绿色建筑标识高星级建筑优于低星级建筑、运行项目优于规划设计项目、装配式建筑高预制装配率优于低预制装配率。

  (二)支持标准:按照《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节能资金支持示范项目和墙改节能行业能力建设标准》(见附件)执行。具体金额根据项目和资金情况适当调整。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专项资金,主要以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库情况和市、县年度目标任务等作为分配测算因素,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墙改节能行业能力建设经费根据行业发展需求确定。

  第三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八条 资金的绩效目标:每年支持示范项目15个以上,在推动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住宅产业现代化及墙材革新工作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服务对象满意率90%以上。

  第九条 资金的绩效指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用于衡量项目绩效的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支持示范项目数、行业技术水平提升等指标;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

  第十条 根据《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参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督导检查。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三方协议。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支持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督,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节能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符合申报书约定内容。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奖励或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4〕99号),以及其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附件: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节能资金

  支持示范项目和墙改节能行业能力建设标准

  一、示范项目补贴标准

  1.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二星级设计标识项目按每平方米5元补助,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二星级运行标识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补助,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三星级设计标识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补助,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三星级运行标识项目按每平方米15元补助,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70万元

  2.绿色建筑创新奖项目。按一等奖项目70万元,二等奖项目60万元,三等奖项目50万元补助。

  3.采用绿色建材的项目。住宅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补助,公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2元补助。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

  4.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基地及示范工程项目。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补助100万元,河北省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补助80万元。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补助50万元,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补助40万元。住宅产业现代化技术研发中心、检测检验中心和技术推广中心按每个20万元补助。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30%以上按每平方米60元补助,单体预制装配率50%以上按每平方米100元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70万元。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和国家A级住宅性能认定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补助,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5.新建高标准节能建筑项目。住宅项目按每平方米20元补助,公建项目按每平方米25元补助。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6.省绿色建筑与住宅产业现代化产学研用示范基地。基地近5年来至少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省厅级课题5项,主编参编国家、省技术标准3项以上、开展过绿色建筑与住宅产业现代化技术咨询、培训宣传、产品展示等实践活动。按每个基地100万元补助。

  二、墙改节能行业能力建设补贴标准

  1.培训工作补助。根据各市培训人数和省级考评结果,每组织培训1人补助30-50元,实际补助金额由省综合考评权衡确定。

  2.宣传工作补助。按照宣传工作考核细则(另文下发),对各市政务信息、对外宣传和理论调研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评定为优秀的每年给予不少于5万元补助。

  3.其他工作补助。根据工作实际,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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