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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已经省人大批准列入年度预算,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12日

   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从而降低建筑能耗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建筑节能和建设科技发展的资金,通过补助示范项目和组织重大科技研究项目攻关对全省城乡建筑节能起到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包括年度预算安排、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高星级绿色建筑;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三)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包括政府间及省部建筑节能合作项目、绿色生态城区、超低能耗建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等;

  (四)能耗监测系统建设;

  (五)建设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建工新产品试制费项目)。

  第七条 高星级绿色建筑指取得二、三星级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对已经获得“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资金”的绿色建筑项目不再重复申报和补助。

  补助标准为:二星级每平方米设计类5元、运行类10元;单个项目补助分别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三星级每平方米设计类10元、运行类15元,单个项目补助分别不超过50万元、70万元。

  第八条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内容包括:(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二)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三)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等。

  补助资金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需列入国家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

  (二)项目应同时完成建筑围护结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等三项改造内容;

  (三)单体项目(小区)具备一定的规模,原则上设区市项目达到5万平方米及以上,县(市)项目达到3万平方米及以上。特殊情况的,可调整规模数值。

  补助标准为:补助资金总额=每平方米改造项目的补助金额x符合条件的既改项目建筑面积。其中,每平方米改造项目的补助金额=当年省级补助资金总额÷全省符合条件的既改项目建筑面积。

  第九 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补助标准,由专家对申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节能效率、示范效果、项目规模和总投资、施工进展情况以及当年省级专项资金规模,综合考虑予以确定。

  第十条 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是指通过对公共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重点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补助范围:实施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公共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与能耗监测平台实现对接并实现在线监测。

  资金补助标准:

  (一)实施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补助100万元。

  (二)公共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在线监测,根据建筑体量及安装计量装置数量补助10-15万元。

  第十一条 建设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建工新产品试制费项目)主要是指组织相关单位围绕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综合技术、可再生资源开发应用研究、生态城市建设集成技术、园林绿化技术、建设行业实用技术、新产品研发等。

  补助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所选项目符合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和省城镇建设工作要求。科研成果对建筑节能、生态城建设、绿色建筑、太阳能利用、节水工作、信息化建设、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城镇化等方面的发展能够起到很大的推进作用,同时可引导我省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支持新产品研发。

  资金补助标准:由专家对申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研究内容、技术特点、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以及当年省级专项资金(科研项目资金部分)规模,综合考虑确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对推动本省行业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作用,在本行业、本领域科学研究中具有重大先进性、前瞻性、实用性,项目实施内容可操作性很大,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并具有重大推广前景的项目补助资金3—5万元。

  (二)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对推动本省行业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有较大作用,在本行业、本领域科学研究中具有较大先进性、前瞻性、实用性,项目实施内容可操作性较大,具有很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并具有较大推广前景的项目补助资金1—2万元。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

  第十二条 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有关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市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含具体项目资料);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材料报设区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同时,分别抄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一份。

  第十三条 示范项目申请省级专项资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1、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审批意见等文件;

  2、资金筹措方案和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及到位情况等有关资料);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落实的相关文件;资金使用情况材料;

  3、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进度等证明材料;项目绩效情况;

  4、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所附材料除申请文件和设计图纸外,均按A4纸张尺寸制作,有封面和目录,装订成册。

  申请建设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应提供河北省建设科技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三方协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节能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符合申报书约定内容。工程完成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验收。建设科技研究项目研究完成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监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途,对弄虚作假、冒领补助或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建〔2013〕204号)、《河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建〔2013〕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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